執法行為方式的選擇,看起來只是個手段問題,與執法的目的無礙,其實不然。不久前,網上流傳著一則視頻,視頻中的一條標語“遛狗不牽繩一律捕殺”,引起熱議。從網友的觀點可以看出,有相當一部分網友是認同“遛狗不牽繩一律捕殺”這樣的執法方式的。
養狗就得遵守養狗的規定,否則,輕則影響環境衛生,重則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。這個道理很簡單,寵物是為撫慰人的心靈而存在的,當它的存在只是滿足主人的心理需要,給主人帶來快樂,而給周圍不特定的人的身心健康、甚至安全構成威脅時,兩項權重,就需要以犧牲寵物主人的部分利益為代價,維護更多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利益,這是符合現代法律的精神和原則的,狗主人應該也必須接受。
但是,狗主人是否必須接受“遛狗不牽繩一律捕殺”呢?對狗的主人而言,狗是他從市場上買來的,他把它從小養到大,是付出了代價的,雖然他遛狗不牽繩違規,但對這項違規的處罰,是否必須以犧牲狗的生命為代價,這是值得商榷的。刑法和民法都有保護私有財物的內容,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,也有個限度和合理性的問題。如何處理好這個限度和合理性,是執法者必須妥善考慮的。不超越合理限度,也是依法執法的應有之義。
更重要的是,寵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財物,它是一個個鮮活的生命。滅活生命的過程如果像處置一般物品那樣簡單,同為生命載體的人類,其自身的生命屬性就未免異化。任何一個有正常感知經驗的人都知道,動物是有靈性的,尤其是狗這樣的動物,它之所以被人寵愛,并非全在于人的癖好,更主要的是因為它有一定的智力,其感覺器官的功能,與人的心靈有很大程度上的相通,因此,不能將它等同于作為肉食的一般動物;即便是后者,對其屠宰方式也需有所講究,不提倡野蠻殺戮。
言及至此,筆者希望執法者在選擇執法方式時,不能受輿論影響,只講打擊和除害,而應區分具體情況,從平衡保護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,從珍惜生命的角度,選擇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。
既然養狗不拴繩已成為公共安全隱患,對他人和公共利益構成威脅,就必須予以提示和警告;提示和警告無效的,視其情節輕重,讓狗的主人付出相應的違規成本與代價,如訓誡、罰款等;對存在現實危險的,可考慮將其寵物沒收,剝奪其豢養權利;集中收養成本,可考慮由違規者承擔。只有這樣,才能真正把違規的責任加到寵物主人的肩上;也只有這樣,才能既除狗患,又可把除患的負面影響減到最低限度。從這個意義上看,執法行為方式的選擇,既是一個體現執法文明與否的程序性問題,也是一個關涉執法公正與否的實體問題,不可等閑視之。
周理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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